3日,兩位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忠林和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發表看法,認為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於法無據(3月4日《重慶晨報》)。
我不是法學專家,對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是否於法無據這個技術層面的法律問題不敢妄下結論;我的問題是,無論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刑事責任『門檻』是否於法有據,迷信單純藉以法律強制力堵住堵死『艷照門』無異是抽刀斷水。
我注意到,現時我國部分城市規定:向朋友贈閱『艷照門』圖片違法,警方可對其處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處罰;如果是通過網絡打包傳播,且數量在200張以上,傳播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我能理解這些城市對『艷照門』瘟疫為害的深惡痛疾和良苦用心,然而我又不得不說,迷信用法力堵『艷照門』或曰單純用法律制裁『艷照』傳播者注定差強人意。
首先,實際操作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傳播淫穢圖片時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量刑標准並不相同,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400張以上纔達到刑事犯罪的標准,而且傳播是指廣泛散布,傳播必須是面向一個大面積的公眾人群,應當具有廣泛性,『一對一』發送是否叫『傳播』?也就是說,『傳播』概念本身內涵外延尚需要進一步具本界定釋明。此外,200張這一『數字』也是完全無有依據,現時所謂『不要上傳200張』雲雲,簡直讓人不知所雲不明就裡。設若一次上傳199張或化整為零分數次傳播,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誰能告訴我?
其次,不合事物發展邏輯。『艷照門』事件艷照是『源』,傳播只是『流』。光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而同時不對淫亂藝人生產艷照采取相應措施,充其量只能截『流』而不能堵『源』,這顯然不合事物發展邏輯。更何況,藝人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無隱私』大抵是文明社會普適共識的地球村慣例。事實亦然,一旦誰貴為公眾人物,其則不得不為公眾犧牲『隱私』。而且,搜索艷照、瀏覽艷照、私下朋友間共享艷照,完全源於人類本能的獵奇心理,本質上屬道德調整范疇,是否能否需要使用國家公權力乾預,可謂智仁相見值得探討。而傾向的觀點則是,只要民眾個體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國家公權力就不該乾預。
再說,實踐效果不容忽視。實踐證明,以『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效果不容樂觀。無論從國外經驗,還是從國內教訓看,迷信用法力堵『艷照門』之類色情瘟疫傳播是堵不住的。用『200張』作為傳播艷照的刑事責任『門檻』的目的是什麼?無非是想淨化傳播環境,消弭不良影響。事實可能嗎?以『艷照門』事件說事,200張也好,400張亦罷,『馬後炮』式的事後懲治又能若何?人們不得不接受的事實是,艷照事件的惡劣影響早已難以消除。再進一步說,按照現代法治思維,法律保護個人知識產權,理論上,陳冠希擁有這些淫穢私密照片所有權,他可以向發布照片者索要賠償,可他向誰索賠?索賠又有何益?
因此,『艷照門』當然是為正義人士所不齒、為文明社會所不容、為法治時代所不允的洪水猛獸,然而,單向思維迷信用法力堵『艷照門』注定事倍功半甚至徒勞無益。我想說的是,解鈴還須系鈴人,歸根結底,從道德法律兩個層面和制造傳播兩個環節入手,用法力斬斷『艷照門』傳播黑手與用法力破除娛圈淫亂潛規則雙管齊下,進而鏟除娛樂圈惡俗生態土壤,恐怕纔有可能將『艷照門』徹底關死。(陳慶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