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誰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還是基金管理人?這種模糊安排讓基金托管人喪失了獨立性。——崔宇(財經評論員)
股市暴跌,泥沙俱下,股民和基民叫苦連天,依靠雷打不動的管理費『旱澇保收』的基金公司被千夫所指。近日,隨著上投摩根『老鼠倉』民間維權案正式進入了立案程序,作為托管人的建設銀行成為主被告,『旱澇保收』的另一個主角基金托管人也浮出水面(8月2日《北京商報》)。
基金托管業務由於風險低、收益高成為了各個商業銀行競相爭奪的對象。2007年,12家有托管資格的銀行托管費收入共計47.56億元,同比增加了363.41%,而2004年托管費收入僅有4億元。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佔據著超過81%的基金托管市場份額,建設銀行正在逼近工商銀行的頭把交椅,其他股份制銀行也躍躍欲試。
其實風險低、收益高的怪現象只是現存制度漏洞下的產物。按照目前的法律安排,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關系還十分混亂。2004年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將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列為基金持有人的受托人,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關系並不明確。
在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與托管人共同簽訂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並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還有權撤換基金托管人,那麼,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誰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還是基金管理人?這種模糊安排讓基金托管人喪失了獨立性,很難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賦予其的監督責任也就付之闕如。
當上投摩根『老鼠倉』事發後,按照該基金合同中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但作為托管人的建設銀行一直對此不予置評,導致最終淪為被告。這背後就是基金托管人監管意識和責任意識的缺失。
按國際慣例,契約型基金必須具備四方當事人,即基金持有人、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我們的托管把受托人和保管人這兩個角色合二為一,並美其名曰『托管人』。雖然國外也有這種先例,但在目前中國模糊的法律安排和缺乏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條件下,托管人『輕監督、重保管』也就不足為奇了。雖然基金業發展至今出現了不少黑幕,但從未有一家托管銀行提出質疑,每年的托管人報告一直是千篇一律。
在制度建設上,德國和印度的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德國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護基金資產之外,還連同德國聯邦銀行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監督,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起訴,這與建設銀行對基金經理違規行為的保持沈默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最重要的是德國把基金托管人的選擇權交由監管機構,這事實上將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的利益交易切斷,有助於保護基金持有者的利益。
印度實施的保管與監督分離的制度也許是未來我們要發展的方向。印度將基金受托人具有的保管和監督兩個職能分開,受托人負責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而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授權行使基金資產的保管職能,並對受托人負責。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受托人成為了投資者利益的唯一『代言人』。
總之,無論是德國模式還是印度模式,其核心都是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劃清基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希望上投摩根『老鼠倉』一案建行成被告成為契機,以此來糾正目前形同虛設的基金托管人監督機制。(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