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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佔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乾部……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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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發展本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藏語文得到廣泛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西藏自治區先後於1987年和1988年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乾規定(試行)》(2002年修訂為《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乾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西藏自治區教育系統全面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編譯出版了從小學至高中所有課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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